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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名學的藝術理論 〈摘自「形名學與敘事理論」〉
姆卡羅夫斯基〈Jan Mukarovsky〉
是「布拉格語言學圈」的主要人物之一,
他接受了形式學派的一些中心觀點,
如藝術特性、形式與內容的關係、體系與文學之演化等。
姆氏認為要發現藝術特性之所在,必須求諸於媒介,
亦即語言的使用方法以及藝術機杼、俗約的組合現象。

為了避免「形式」一詞引起的誤會,
姆氏在1934年開始以「結構」〈structure〉的觀念代替形式,
所謂「結構」實類似形式主義者的「體系」,
其概念特別注重由各部的關係所建立的整體的統一。
這裡的關係不僅指正面的、合諧的關係,
也包括各部份的矛盾與衝突。

姆氏最具創見的貢獻在於將文學視為一種符號,
以「形名學」〈semiology,或譯「符號學」〉的理論與觀念
來分析文學與其他藝術作品......,
符號有如一體兩面的銀幣,一面為「符名」〈signifier,或譯「能指」〉,
另一面為「符實」〈signified,或譯「所指」〉。
文學或藝術作品當作符號來看,也具有這種兩面性:
與「符名」相對應的是藝術的實體或「藝術品〈作品〉」〈artefact〉;
與「符實」相對應的是「美感對象」〈aesthetic object〉。
也就是說,一件「藝術品」只是一種符號外表,
其真正的意義與形象則是在觀賞者的意識中
「具體化」〈concretization〉後形成的藝術形象或「美感對象」。

藝術品與非藝術品之間並無明顯的分別,
任何物體或作品都可能產生藝術作用或具有美感功能,
也可能具有其他功能〈如傳訊作用〉;
其美感功能在某種情形下可能佔據主宰統馭地位,
有時則被排擠到次要地位。
「功能」可看成是一種產生能量的過程;
美感功能是對符號本身的專注與經營,在此專注或經營之際,
心理能量的產生與消耗即是美感經驗的活動過程。

美感標準〈或藝術標準〉也是游移不定的一種現象,
歷史上少有永久不變或放諸四海皆準的美感定則,
即使同一社會、同一時期裏,年齡、性別、背景不同的人也
常有不同的審美標準,遑論異時、異地的人。
前一代認為卑俗醜陋的東西,在另一個時代可能成為正統,
被認為正規入時、甚或雅緻。
不同的標準也常伸縮其勢力游移於不同的藝術之間,
並與其他標準爭奪主宰地位,以其成為正規,
甚或經過扭曲變形的運作而成為新標準。美感功能之變動,
進一步造成藝術〈或美感〉價值的差異,
不同時代與不同社會階層會有各異其趣的美感價值,
而美感價值與其他非美感價值體系間的關係也非靜止不動或一成不變,
它們之間也經常在調整變化。

藝術功能、標準與價值之所以有上述之動態現象,
需歸因於我們對藝術品的詮釋問題。
「藝術對象」〈以及其他功能標準等〉事實上代表我們對藝術品的詮釋,
這種「詮釋」並非前定的不變的東西,
而是存在於同一時空的人群共有的「意識」。
這自然又引出另一問題:藝術價值到底有無客觀基礎?
是否建基於固定的事物之上?
顯然地,假如客觀的藝術價值存在的話,它必須存在於「藝術品」之上,
因為藝術對象是主觀的,唯有「藝術品」才是客觀的存在物。
但「藝術品」的美感價值只是一種潛在性的存在,
事實上唯有「藝術對象」〈藝術品在觀賞人心目中的呈現〉才具有美感價值。
雖然如此,不同事物的藝術價值仍有分別,某些藝術品較諸其他物品,
其呈現為「藝術對象」的潛在可能性有大小之別。
姆氏的結論是,藝術品的藝術價值程度
須決定於它有沒有能力吸收繁複的「非美感價值」,
以及它是否能使這些價值與它本身產生相互激盪、相互增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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